日前,自然資源部公布了最新的《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此前對于超規模開采行政處罰的依據《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并未出現在該項清單中。
擴大礦山生產規模需要履行的審批程序:一是擴大生產規模應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國家通過對采礦權人開發利用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控制,確保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二是擴大生產規模需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國家有明確法律規定,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三是擴大生產規模需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國家規定,礦山建設項目的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動的,礦業企業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四是擴大生產規模需重新報批安全設施設計,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進行開采活動。
如果礦業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卻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縣級以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征收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因此,采礦權人擴大生產規模導致開采的資源量超出了已經有償處置的礦產資源,需要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逾期繳納的,將面臨罰款處罰。
采礦權人如變更生產規模,雖不再需要單獨就采礦證登記的生產規模事項向礦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仍需要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安全設施設計等文件并報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如實向礦政管理部門申報實際開采數量,對超規模開采資源量如果之前未繳納出讓收益的,還需補繳相應出讓收益。(中國礦業報 2021-12-13)
來源:礦山機械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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